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践踏国际法的严重罪行

1999-05-23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陆春阳

一、侵犯中国使馆是对中国国际人格的侮辱,也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侵犯

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。主权原则的中心思想是各国主权平等,其要素之一是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,侮辱他国的国际人格,就是侵犯他国的国家主权。

二、侵犯中国使馆及其人员是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的粗暴践踏

1、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:“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,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,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。”

2、1961年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》第22条规定:“使馆馆舍不得侵犯。”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,均是条约的缔约国。

3、联合国大会1973年12月14日议定的《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》规定:谋杀、绑架包括外交官在内的国际上受保护人员和有攻击使馆馆舍、外交官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罪行,缔约国应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。

三、攻击中国使馆是违反战争法的战争罪行

作为战争法渊源之一的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明确提出:“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。”并且把“对非特定军事目标的攻击”和“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攻击”作为“不分皂白的攻击”的内容。

使馆不是“特定的军事目标”,而美国为首的北约却对其进行“不分皂白”的攻击。

四、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

国际不法行为有两个构成要件,一是主观因素,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;另一个是客观要素,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是以国家为主体组成的集团,其行为是北约成员国的国家行为,应当承担国际法律责任。其责任包括:

1、道歉。由于其行为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及其被害、被伤人员造成精神上的损害,肇事方应予以精神上的赔偿,表示道歉,惩办肇事人员,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。

2、赔偿。给受害国以足额的经济赔偿。

3、惩罚。战争罪犯的犯罪行为是代表国家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而作出的,除道歉和赔偿之外,还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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